房屋安全鉴定是根据对房屋现场勘查叙述和检验数据信息开展全方位综合分析,正确分辨房屋工作中情况,依据鉴定规范为房屋鉴定级别,得出鉴定结果和一定的解决提议。
当住宅出現以下情况之一时,房屋安全性责任者理应立即授权委托房屋安全性鉴定组织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
1)房屋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有显著下移、缝隙、形变、浸蚀等状况的;
2)房屋超出设计方案使用年限需再次应用的;
3)洪涝灾害及其发生爆炸、火灾事故等安全事故导致房屋主体工程毁坏的;
4)必须改造房屋行为主体或是载重构造、更改房屋应用作用或是显著增加房屋载荷的;
5)别的很有可能伤害房屋安全性必须鉴定的情况。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房屋,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等企业在深基坑和基本工程施工、爆破工程施工或是地底工程施工前,理应授权委托房屋质量鉴定企业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
1)间距2倍基坑开挖深层范畴内的房屋;
2)爆破施工现场,处在《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爆破地震灾害间距内的房屋;
3)地铁站、人防设备等地底工程施工间距工程施工边沿2倍埋深范畴内的房屋;
4)深基坑和基本工程施工、爆破工程施工或是地底工程施工很有可能危及的别的房屋。
5)没经鉴定或是历经鉴定不符房屋安全性标准的,不可做为经营地。
6)房屋很有可能存有危及邻近人、房屋应用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安全风险的,利害关系人能够规定房屋安全性责任者授权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鉴定。
房屋安全性责任者拒不授权委托房屋安全性鉴定企业开展鉴定的,利害关系人能够自主授权委托房屋安全性鉴定企业开展鉴定。
7)历经房屋安全性鉴定,房屋是风险房屋或是存有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因素的,鉴定费由房屋安全性责任者担负;并不是风险房屋或是不会有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因素的,鉴定费由受托人担负。